秦山硕开了家土特产店,去年12月底,他到豪盛土特产商行拿货,经豪盛土特产商行经理极力推荐并保证货真价实的状况下,他与豪盛土特产商行签订合同购进了128只特级精制火腿。今年元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打假行动中,把秦三硕店里没卖出的123只火腿全部没收销毁,理由是该批火腿是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可以食用。后来,秦三硕还调查到,豪盛土特产商行的火腿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拿货的。于是,秦三硕需要豪盛土特产商行将火腿价款予以退还,遭到豪盛土特产商行的拒绝。
该合同的效力怎么样确定?
第一种建议觉得,该合同是在受欺诈的状况下签订的,应当是可撤销合同。
第二种建议觉得,合同中的标的物火腿为非法标的物,应是无效合同。
笔者同意第二种建议,并进一步提出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是对法律行为最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从合同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讲解反映出的合同效力规范的立法价值取向应当是,以合同法的基本目的为指导,在无碍社会基本秩序的首要条件下,尽量保持合同效力,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达成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伴随理论和实践的进步,大家发现,强制性规定并非都与合同效力有关,若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概宣布为无效,不但不可以达成立法的目的反而会侵害弱小者的利益,导致新的不公。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觉得可以进一步区别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违反前者将致使合同无效,而违反后者则只不过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但并不不承认其与别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当然,要准确界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简单。假如强制性规定本身就规定了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无效,则如此的强制性规定当然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二,虽然强制性规定没规定违反将致使合同无效,但如继续使合同有效的话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否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辨别上,假如强制性规定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是为了行政管理或者纪律管理需要的一般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从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若是为了达成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并不是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可觉得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二,也可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上来看,一般而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行为内容,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总是单纯限制的是主体行为资格的。
具体到本案的合同,合同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八)用非食品材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的规定。从该强制性规范来看,该规范主要针对的是行为的内容,即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等假冒伪劣食品,而且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涉及到社会公共身体健康利益,所以说该规范应当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该规定,则应当是无效合同。作者:吉水县人民法院彭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