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师傅是江西某县人,2020年某日在路上行走时,与刘司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后,刘司机现场拨打了110和120.当地的交警大队赶到事发现场,经现场知道,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觉得刘司机行车速度过快,是事故发生是什么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师傅无责任。刘司机认同交警的责任认定。
事后,李师傅在医院治疗,诊断结果是小腿胫骨骨折,花费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等共计25万元。治疗期间,李师傅上大学的儿子,在朋友圈发送“水滴筹”募集捐款,实质筹筹资金5万元,并以此支付5万元的医疗成本。
经查,刘司机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计100万元,事故发生时,保险汽车在保险的有效期内。刘司机和保险公司不认可赔付李师傅25万元。主要理由是,因为李师傅获得5万元的社会募集捐款,因此李师傅的实质损失为20万元,甲保险公司觉得自己仅需支付20万元,而不是25万元,就能填补了李师傅的损失。
李师傅不认可保险企业的说法。毕竟虽然是水滴筹,但不少捐款都来自我们的亲友,抵扣他们事主的责任,明显不合理。无奈之下,李师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司机、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25万元。
[案件分歧】
案件的焦点是:投保人因社会筹款平台获得的捐赠,能否抵扣保险企业的赔偿责任。
一种看法觉得,社会筹款平台的捐赠款,可以抵扣保险企业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获得的赔偿金额。”民事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填平原则”,也就是补偿性赔偿,马上受害的损失全方位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当被保险人通过社会筹款的方法支付医药费的时候,其损失已经得到填平,保险公司仅需支付欠缺部分。
另一种看法觉得,受害人获得的社会公众筹款,实质是社会公众对于受害人的赠予。赠与的款项用于支付医疗成本,是基于社会公德的赠予。赠与人大多是亲朋好友,目的是为了帮助受赠人。故这种赠与行为,和保险企业的赔偿义务没势必的联系,保险公司不可以因此免除赔偿的责任。
江西某法院经审理觉得:社会各界爱心人士通过某筹款平台向原告家庭进行捐助用于救治原告伤势,体现了互助、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某筹款平台筹款捐助对象明确、作用与功效单一,可视为捐助人对原告的附条件赠与,虽然有关款项直接汇入医院账户,但不可以以此减轻被告基于侵权行为和保险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不应扣除。
江西某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甲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李师傅的全部损失25万元。甲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西某中院觉得,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